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贵州贵安新区兴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3执494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3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贵安新区兴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贵安新区兴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货款1923550.00元及利息(以19235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赵玉存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本案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补充责任。贵州贵安新区兴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0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21636.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查控,已额度冻结赵玉存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其中控制金额100000.00元本院已划拨并兑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赵玉存名下于2014年登记有车牌号为鲁D×××××揽胜运动牌车辆一辆,于2005年登记有车牌号为鲁D×××××帕萨特牌车辆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3.经到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采取其他核查控制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其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控措施无异议,且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官民
审判员张骞芮
审判员马琳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明龙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