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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585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
联系方式:0472-2189021
注册时间:1999-06-2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简介:
金属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采购代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仪器仪表修理;衡器制造;软件开发;计量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选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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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青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民辖终602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青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6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密封垫等产品,交货地点和结算地点均在上诉人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案件本身系给付货币,比较典型的为民间借贷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单纯的支付货币,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包含了追加合同违约责任以及附带的其他权利,故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顾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刘红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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