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21宿迁市永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1302民初3821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迁市永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爱一通公司)、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辉、刘浏,被告大爱一通公司、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张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永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401739.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供应金属制品货款总计为551739.1元。期间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仅支付15万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原告认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连带清偿,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诉至法院。
大爱一通公司、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共同辩称,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不参与管理,也不参与经营,对原告诉求不发表意见,但对原告主张的金额回去核实。另,本案债务系公司是实际控制人蒋某经营期间发生,应由其个人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5月至11月,原告永创公司向被告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供应金属制品。期间,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支付了货款15万元,永创公司现主张二被告尚欠货款401739.1元未有及时支付,因而成诉。
另查明,大爱一通公司、大爱一通沭阳分公司经本院释明,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提交对永创公司诉称的案涉货款总额及尚欠货款数额的核实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永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1739.1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永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8元,减半收取3599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阿静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