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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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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占兵与张润平、吴世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102民初2261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占兵与被告张润平、吴世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脑包村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高卫琦,被告张润平、被告吴世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脑包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占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申请人髙占兵193327.43元。具体数额计算如下:1、第九六九医院住院医疗费6549.63元;2、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住院医疗费15971.78元;3、门诊费565.62元+260元+28元+40元=893.62元,合计23415.03元;4、住院营养费(91天+2天+8天)×100天=101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93+8)天×100元/天=10100元;6、住院期间护理费《2020年度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50150元,50150元÷12月=4179.17元,国家规定的平场每月工作日21.75天,月工资4179.17元/21.75天=192.15元,192.15元/天×(93+8)天=19406.95元;7、误工费180天,申请人从事建筑业55340元,计算方式同上,55340÷12月=4612元,国家规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日21.75天,日工资:4612元÷21.75天=212元,212元×180天=38160元;8、十级残疾赔偿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782元,40782元×20年×l0%=81564元;9、鉴定费:325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12、复印费:24元;13、被抚养人2005年4月出生,当年15周岁生活费:《标准》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383元×3年×l0%)÷2人=3807.45元,合计193327.43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在呼市新城区保和少镇脑包村“桃李源民俗大集”二楼给吊灯杆喷漆时,临时木梯子腿突然断裂,将原告摔倒在地下头部先着地。事后第一被告陪同原告到医院治疗,先后住院101天花费医疗费23439.03元。其中,原告出具医疗费3500元其余第一被告支付。事后找第二被告解决赔偿事宜,答复第一被告有合同此事不属于他管理。另了解到第二、三被告共同合作经营“桃李源民俗大集”。因协商未果,只得依法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费各10100元,住院护理费101×108元/天=10908元。住院误工费101×300元/天=30300元合计64908元。其他赔偿事项待法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后再变更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公正、公平依法判决。 被告张润平辩称:我临时干吴世东的水电,我就临时雇的高占兵,高占兵又雇的小范,因为两个人在干活时存在过错,导致受伤。干的是桃李园二楼的吊顶,我提供的工具都是安全的,是原告把梯子踩翻,小范没有帮着扶梯子。 被告吴世东辩称:被告张润平以旭邦公司签订的水电工程承包协议名为承包协议实为承揽关系的一个合同。承揽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约定报酬的民事行为。张润平依照旭邦提供的设计图纸包工包料包辅料等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人工均由张润平自己提供,并安排工人干活,最后以合格质量的工程向旭邦餐饮公司交工,由旭邦餐饮公司验收合格后,给张润平予以结算。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后面有一个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合同,张润平必须对现场做安全防护措施,如因为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由张润平负责,旭邦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既然能来干活,说明其本身就是一个熟练的水电工,作为一个成年人,又是常年从事水电安装工种的工人,自身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意识,对操作过程中会出现的危险,应当有预见和提前做好防护的义务。导致摔伤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代理人提到说是给我们干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水电工程一定是主体工程已经全部完工的时候,再做水电工程,当时原告施工的应该是属于地面平稳,不存在有安全隐患的说法。所以不论说是吴世东个人还是旭邦餐饮公司,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对被告吴世东的起诉。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脑包村村委会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世东为内蒙古旭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9日,被告张润平与案外人内蒙古旭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恼包村桃李源民俗大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室内外的水电安装工作(包工包料)。后被告张润平雇佣原告高占兵干活,原告高占兵叫来案外人范永强与其一起干活,2019年6月20日,原告在二楼给吊灯杆喷漆时,因原告将梯子踩偏后摔伤。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诊断为:1.双侧额叶脑挫裂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骨骨折。后原告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实际住院8天,原告两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住院93天,合计101天。庭审中,原告认可医疗费基本由被告张润平垫付,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800元。 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手术费进行鉴定,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的内中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评定为十级伤残。2、无后续治疗费。3、三期: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润平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占兵医疗费1800元、营养费10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100元、护理费8244元、误工费27291.6元、残疾赔偿金81564元、鉴定费325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45349.6元的60%即87209.76元再核减8645.6元为78564.56元; 二、驳回原告高占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403元,被告张润平承担1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采生 人民陪审员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孟丽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晓华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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