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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68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涛
联系方式:010-51660180
注册时间:2002-03-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8层1812
简介: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生产环保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水污染治理;环境监测;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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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乾坤与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6342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查乾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查乾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请求改判的内容同仲裁裁决内容一致。事实和理由:查乾坤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终止协议)是受天地人公司胁迫,且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为无效,并不能免除天地人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义务。 天地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天地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地人公司无需与查乾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天地人公司无需支付查乾坤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13678.16元;3.天地人公司无需支付查乾坤2018年度年终奖10000元;4.天地人公司无需支付查乾坤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延时加班工资6681.03元;5.天地人公司无需向查乾坤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6.本案诉讼费由查乾坤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查乾坤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天地人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查乾坤担任机械工程师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标准10000元。查乾坤主张天地人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8年11月30日,要求天地人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天地人公司主张查乾坤2018年12月仅出勤5天,其公司已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查乾坤主张天地人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将其违法辞退,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予以佐证。解除协议载明:“甲方: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查乾坤乙方查乾坤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本协议。一、双方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二、乙方工资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甲方于2019年1月11日前向乙方支付。三、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2018年12月。四、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0元,同2018年12月份工资一起发放。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自己保管的属于甲方的文件、证章、资料、财务等移交给甲方,并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于乙方移交上述物品并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款项。八、乙方对掌握的甲方之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九、乙方确认: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甲方已经一次性结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如果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部分相关费用,乙方同意自愿放弃对甲方的追偿。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已无任何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不再就此提出劳动争议申请或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协议是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的全部安排及约定,双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均以本协议为准。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8年12月6日”,解除协议落款中甲方处加盖天地人公司公章,乙方处为空白。天地人公司对解除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该主张,天地人公司并提交解除协议及解除/终止协议予以佐证。天地人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与查乾坤提交的解除协议内容一致,该份协议落款中甲方处加盖天地人公司公章,乙方处载有“查乾坤”字样签名。查乾坤对该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签字进行鉴定。2020年12月2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中天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人所写。查乾坤支付鉴定费3300元。解除/终止协议载明:“甲方: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1层1106室乙方:查乾坤(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乙方自愿支付甲方30000元,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二、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与乙方工作职责和范围无关、或者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为乙方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对于前述该等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任何情况下,均由乙方个人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甲方已经一次性结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部分相关费用,乙方同意自愿放弃对甲方的追偿。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已无任何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不再就此提出劳动争议申请或法院提起诉讼。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除/终止协议落款中甲方处加盖天地人公司公章,乙方处载有“查乾坤”字样签名,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查乾坤认可解除/终止协议中签字的真实性。就签订两份离职协议的原因,天地人公司陈述如下:“我方离职手续有一套材料,这只是没有协议补偿金的,但是双方商定的是我方给付查乾坤解除补偿金,所以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我方支付查乾坤3万元的协议”。查乾坤表示记不清签订解除/终止协议的原因。天地人公司主张已于2019年1月15日支付查乾坤补偿金30000元,并提交银行电子回单予以佐证。银行电子回单显示付款人为天地人公司,收款人为查乾坤,金额30000元,交易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交易附言一栏记载为“经济补偿金”。查乾坤认可银行电子回单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查乾坤主张天地人公司已支付其2017年年终奖5000元,但未支付其2018年年终奖,要求天地人公司支付其2018年度年终奖10000元。天地人公司认可已支付查乾坤2017年年终奖5000元,但主张双方对于年终奖没有约定,年终奖的发放需依据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其公司2018年未发放年终奖。查乾坤为证明双方年终奖的约定,并提交岗位说明(招聘信息)予以佐证。岗位说明(招聘信息)显示天地人公司招聘的岗位为机械工程师,待遇中包含年终分红及年终奖。天地人公司认可岗位说明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查乾坤主张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延时加班77.5小时,并提交加班申请单予以佐证。天地人公司认可加班申请单的真实性,但主张查乾坤主张的加班已经倒休,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查乾坤主张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享受年休假,要求天地人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天地人公司主张按照其公司的规定须入职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根据查乾坤提交的社保权益记录显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查乾坤缴纳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查乾坤以要求撤销解除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天地人公司支付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延时加班费、工资及工资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2230号裁决书,裁决:一、查乾坤与天地人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天地人公司支付查乾坤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工资13678.16元;三、天地人公司支付查乾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10000元;四、天地人公司支付查乾坤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681.03元;五、天地人公司支付查乾坤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39.08元;六、驳回查乾坤的其他仲裁请求。天地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天地人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中“查乾坤”的签字经鉴定并非本人书写,故一审法院对解除协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本案中,天地人公司为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解除协议及解除/终止协议予以佐证。两份协议中钱款给付的约定相反,天地人公司认可双方商定的是由其公司支付查乾坤30000元,由于解除/终止协议中没有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条款,故重新签署了解除协议,双方并未按照解除/终止协议的该项约定履行。而查乾坤并未说明签订解除/终止协议的原因,仅表示记不清了。综上,一审法院采信天地人公司关于签署解除/终止协议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查乾坤与天地人公司虽未按照解除/终止协议中约定的钱款给付一项的约定履行,但双方在解除/终止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解除/终止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1日起解除,天地人公司已经一次性结清查乾坤工作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核算,天地人公司向查乾坤支付的30000元补偿亦未低于法定标准。综上,在天地人公司已经履行支付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其公司无需与查乾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向查乾坤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13678.16元、2018年度年终奖100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延时加班工资6681.03元、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与查乾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确认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查乾坤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九年一月十日期间的工资13678.16元;三、确认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查乾坤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年终奖10000元;四、确认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查乾坤二○一七年七月至二○一八年十二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681.03元;五、确认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查乾坤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1839.0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乾坤提交两份新证据:1.解除/终止协议两份,用以证明天地人公司当时邮寄给其两份该协议,后来查乾坤发现两份协议中有一份是原件,另一份是复印件,表明天地人公司撤销了解除/终止协议。2.银行工资流水,用以证明天地人公司2018年12月16日还向查乾坤发放了工资,与解除/终止协议的相关内容矛盾,说明解除/终止协议有关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天地人公司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留有一份解除/终止协议,正常是一式两份,应该是给查乾坤邮寄了一份;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确实发了2018年11月工资,因为双方劳动关系2019年1月才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查乾坤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仅凭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查乾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吴博文 审判员王丽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湉 书记员梁萌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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