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劳某、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924民初1041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兴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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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费用1203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被告省道223线商都至兴和段二级公路TJ-2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雇佣原告钟某、劳某所有的搅拌车为其向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省道223商都到××路段)桥梁下部灌装工程施工,约定原告提供劳务和搅拌车,劳务款为每月19000元。经被告结算,被告项目部拖欠原告钟某劳务款119699元,拖欠原告劳某96665元,共计216364元。2019年1月25日,被告项目部支付劳务费46000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又支付劳务费50000元,现剩余未支付款项共计120364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项目部经理王保三催要,王保三无故拖延拒绝给付,拒不交付该笔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核实,被告省道223线商都至兴和段二级公路TJ-2标项目部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钟某、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磊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