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111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
联系方式:0812-3334712
注册时间:2005-04-25
公司地址:东区人民街94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钟某与劳某、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924民初1041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兴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费用1203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被告省道223线商都至兴和段二级公路TJ-2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雇佣原告钟某、劳某所有的搅拌车为其向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省道223商都到××路段)桥梁下部灌装工程施工,约定原告提供劳务和搅拌车,劳务款为每月19000元。经被告结算,被告项目部拖欠原告钟某劳务款119699元,拖欠原告劳某96665元,共计216364元。2019年1月25日,被告项目部支付劳务费46000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又支付劳务费50000元,现剩余未支付款项共计120364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项目部经理王保三催要,王保三无故拖延拒绝给付,拒不交付该笔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核实,被告省道223线商都至兴和段二级公路TJ-2标项目部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钟某、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磊
判决日期
2021-08-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