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执1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纪行健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6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0095.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保险保单退保金共计人民币80680.4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委托天津武清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天津盛世卡美尔木制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由于申请执行人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进行处置,故本院未对其进行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由于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6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詹同
审判员陈海川
审判员王玮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涛涛
书记员李昕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