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军与赵学云、王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02民初3365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住所包头市东河区国家级生态工业(铝业)园区。
原告闫勇军诉被告赵学云、王军、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勇军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闫勇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闫勇军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田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赵洁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