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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鸿英
联系方式:0416-6645788
注册时间:2006-06-14
公司地址:北镇市广宁镇桥南委(南大街102国道570公里处路东)
简介: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提供建筑塔吊设备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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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781民初1455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冲、赵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王宝山,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张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272800元,利息从2017年3月计算到2021年3月,按照年利率6.5%,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年一共是330928元,与工程款合计是160372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甜菊糖产业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2#、3#厂建设。工程地点:凌海市大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内容:整体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二、工程承包范围:基础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及屋面采光带(含材料、含安装),具体见方案图施工;基础预埋螺栓的提供与技术交底;不包括:内隔墙、作业台、梯、栏杆、土建、水电暖、给排水、装饰、相关政府规费、防火涂料、女儿墙等报价单以外的未列项目。基础面以上钢结构设计图纸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门、窗含材料、含安装)。三、合同工期:甲方应将该建设项目的现场具体使用条件与设备供应方核实无误,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工期。20个工作日甲方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乙方进驻现场施工。自施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竣工。包檐包边工期除外(自然不可抗力下工期顺延),如甲方不按拨款批次及相应金额拨款,工期顺延。五、合同价款:1、工程数据①建筑尺寸:1#:长88.64X宽80.64X高9米2#:长88.64X宽38.64X高7米3#:长88.64X宽50.64X高7米(15米)②、工程总面积:1#:7147.93m22#:3425.05m23#:4488.73m2总计:15061.71m2(按实际发生量计算)2、工程总造价:①、建筑面积单方造价:349.15元/m2②、工程总造价金额(大写)伍佰贰拾伍万捌仟捌佰元(人民币)Y525880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追加合同价款。六、拨款方式与结算拨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应支付20%预付金,为工程备料款计人民币1051760元。(2)、钢结构主构件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支付30%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1577640元。(3)、钢结构框架整体结构安装完毕,维护材料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支付30%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1577640元。(4)、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7%工程款893996元。(5)、预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计人民币157764元。(7)、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按双方签证据实增减。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八、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1、质量验收:为了控制质量,甲方委托监理公司按施工步骤(构件质量、钢结构安装质量、彩板质量、彩板安装质量、门窗材料质量)对质量逐步进行当日验收,如施工中未提出异议并要求停工整改,代表甲方认可上道工序合格,如提出问题,乙方必须予以解决。2、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报告,甲方在接到验收报告15日内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完毕,15日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4、保修: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质保期内由乙方无偿保修,属甲方使用不当或意外损坏,由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保修期为一年,工程保修期后,乙方长期成本价维修。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己经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然而被告除给付400万元工程款(2016年10月25日付200万元、2016年12月13日付200万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1272800元。对以上被告拖欠的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托,故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甜菊糖产业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2#、3#厂建设,完工期日期为2016年11月5日全面竣工。工程款拨付方式与结算。(4)、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7%的工程款893996元。(5)、预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即人民币157764元。原告诉称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三年年诉讼时效,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即使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已经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不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余额及利息损失。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6)款的约定,原告在收到工程款五个工作日内为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400万元至今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使400万元支出无法作为税务部门认可的费用支出,导致被告当前和未来,因为发票缺失增加了144万元纳税义务,其中:增值税比率11%,计算增值税应抵扣税额44万,因原告欠发票导致被告纳税义务增加44万;(2)、企业所得税比率25%计算,计算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因原告欠发票导致被告纳税义务增加100万元。上述两项合计144万元,已经超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2、原告在收款后未开具相应发票,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我公司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支付原告工程款余额。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条款,原告主张利息没有合同条款支持。原告未开发票违约在先,原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1#、2#、3#厂房工程验收材料、工程报验审核表、现场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欠款明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 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材料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客观联系,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提交的税率表、企业所得税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6日,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甜菊糖产业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2#、3#厂房建设。二、工程地点:凌海市大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工程内容:整体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三、合同工期:甲方应将该建设项目的现场具体使用条件与设备供应方核实无误,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工期。20个工作日甲方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乙方进驻现场施工。自施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竣工,即2016年11月5日1#、2#、3#厂方钢结构工程全面竣工。……五、合同价款:1、工程数据①建筑尺寸:1#:长88.64×宽80.64×高9米;2#:长88.64×宽38.64×高7米;3#:长88.64×宽50.64×高7米(15米);②、工程总面积:1#:7147.93㎡、2#:3425.05㎡;3#:4488.73㎡,总计:15061.71㎡(按实际发生量计算)。2、工程总造价:①、建筑面积单方造价:349.15元/㎡;②、工程总造价金额(大写)伍佰贰拾伍万捌仟捌佰元(人民币)¥525880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追加合同价款。六、拨款方式与结算。拨款方式:⑴、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应支付20%预付金,为工程备料款计人民币1051760元。⑵、钢结构主构件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支付30%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1577640元。⑶、钢结构框架整体结构安装完毕,维护材料到达施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支付30%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1577640元。⑷、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7%工程款893996元。⑸、预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计人民币157764元。⑹、乙方应于每次付款节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发票给甲方。⑺、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按双方签证据实增减。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⑻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协商一致,自2016年8月16日起合同工期生效。……2、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报告,甲方在接到验收报告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完毕。 再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施工过程中因电塔拆除影响导致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总计14000元。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共计已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现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272800元; 二、驳回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4元,由被告光和史迪威生物科技(锦州)有限公司承担15265元,由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勇 人民陪审员赵月 人民陪审员杜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艾娜 书记员杜金媛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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