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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凯
联系方式:0417-2994982
注册时间:2001-11-10
公司地址: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简介:
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工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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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章、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3189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志章因与被申请人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终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志章申请再审称,请求:1、申请本案再审;2、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依法补发再审申请人双倍工资66793.2元;支付提前解除劳动法合同补偿金11132.2元;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电力系统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时间从2010年起至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劳动关系转至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局止;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1、再审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给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过诉讼时效。2、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再审申请人被鸿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与鸿瑞公司有事实劳动合同,被无故终止,鸿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鸿瑞公司解除与再审申请人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工龄补偿金,这是法定支付条件,原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提前解除合同,继而判决不予支持违背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再审申请人诉求就是要求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劳动人事档案移交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局,原审二级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各项请求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及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也不应当向再审申请人承担任何给付义务。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王志章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高山丹 审判员马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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