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03民初26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茂丽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