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03民初2621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262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茂丽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