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成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982执恢37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成群、黄晓、李杰雄、黄志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98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杰雄、黄志添在本案中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李杰雄、黄志添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执行到位1000440元,被执行人李杰雄、黄志添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经二次网络查控及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梁成群、黄晓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周文雄
人民陪审员黄梦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庞明曲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