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汤勤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执7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勤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8)皖1602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汤勤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汤勤勤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勤勤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18287582.9元及利息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吕迎迎
审判员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舒豪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