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财保23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0102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本院实际冻结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730××××0001_0000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730××××0001_00001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思雨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