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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方毅
联系方式:0411-87118888
注册时间:1985-08-10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村883-33号
简介:
建设经营电厂及有关工程,包括筹集国内外资金;进口成套、配套设备;机具以及为电厂建设运行提供三材、燃料和材料、经营管理电厂宾馆(招待所);热力生产及供热(含热水)经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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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2民终6257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货款93408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仅有个人的签字,没有上诉人印章,无法证明上诉人对款项及欠款事实认可。二、被上诉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不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主要答辩意见:一、双方合作多年,一直是上诉人指定采购专人(取料签字人)到答辩人处采购提料,答辩人提供上诉人所需的配件材料,采购专人(取料签字人)认可后签字,签字单就做为欠款的依据,双方一直延续这一交易惯例。二、上诉人是不定期陆续到答辩人处采购配件,结算方式也是分批陆续的付给答辩人,不存在时效问题。 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尚欠货款9340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汽车配件,自2015年12月18日到2018年4月8日,原告陆续送往被告处汽车配件累计50笔,总计货款184443元,被告已付货款91035元,至今欠货款93408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不适用民法典,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汽车配件,理应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尚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欠付货款93408元。案件受理费106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上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慧莹 审判员王歆 审判员王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杜玉洁
判决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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