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仁衡律师事务所与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宁0122执恢187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贺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22民特703号民事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仁衡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马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支付代理费11500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12500元。申请执行人宁夏仁衡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剩代理费6805元,执行费88元,执行标的共计689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在银行的存款6893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赟勃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