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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966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方式:13944927193
注册时间:1952-06-30
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简介:
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商品混凝土;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工程;市政路桥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安装、机电设备配套安装、服务及销售、通风系统风管道及部配件的制作加工、净化空调工程、净化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地源热泵工程;热网平衡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公路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行业设计甲级;市政行业专业设计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对外贸易经营;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塔吊标准节加工制作;搬运装卸;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出租;利用自有铁路专线运输货物、煤炭;石灰岩开采、加工;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业务;机械、设备类产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招标代理及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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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黄井山等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291民初1058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黄井山、吉林创新科技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原告无需向黄井山支付工资12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黄井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黄井山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原告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转包给张贤伟,张贤伟又转包给卢晓东,因此原告与被告黄井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黄井山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2.原告从未雇佣黄井山,黄井山向原告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从未雇佣黄井山,对黄井山是否在案涉工程上劳动,是否存在被拖欠工资情况及拖欠工资数额并不知情。本案中黄井山应向自己的雇主主张拖欠工资,而非原告;3.原告已向张贤伟支付了案涉工程的人工费,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截至2020年9月25日,原告就案涉工程项目收到工程款9750万元,原告在扣除税金后向张贤伟支付91411834.8元,这足以证明原告就案涉工程不存在拖欠人工费的情形,更不可能拖欠黄井山工资;4.即使存在拖欠黄井山工资的情况,也应由吉林创新科技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而非原告案涉工程于2017年年末已经基本完工,造价约为1.93亿元,但吉林创新科技城管理有限公司仅拨付工程款9750万元,占总造价比例的50.52%,尚欠工程款约9550万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工资情况,也应由创新科技公司对拖欠的工资进行支付。综上,原告并未拖欠黄井山工资,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清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晓宇
判决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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