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321执异34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台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查查明:原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原市国非处)与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单位名称,2018年12月,依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厅秘发[2018]69号文件,原市国非处工作和职能一并划归至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属于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因此,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承受。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判决结果
变更鞍山市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为(2011)鞍台执字第18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博
审判员赵艳娟
审判员阚丽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远小凯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