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云与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1399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云诉被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云,被告东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小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东光物业公司支付我2009年8月20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202000元;2.确认我与东光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于2007年3月在东光公司入职,直至2016年6月底离职。期间医疗养老保险共计202000元未交,我多次向东光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东光公司拒不支付。我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东光公司辩称,王小云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小云与东光公司于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及2011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小云以要求确认与东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小云的仲裁请求。王小云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确认王小云与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8月及2011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王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诗晨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