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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奇东
联系方式:0903-2522905
注册时间:2011-02-28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3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壹级,凿井乙级,销售:木制品、水泥制品加工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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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工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新0102民初4806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中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电梯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工电梯的法定代表人李静,被告广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工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在和田市签订了《电梯产品买卖安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销售两台三菱电梯,安装地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唐巴格村,合同总价108万元整。原告于2019年底将两部电梯安装完工并由当地特检所检验合格。目前被告已支付102万元,按合同约定,电梯质保一年到期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0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此款项,但被告却以各种方式拖延,拒不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广泰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60000元电梯款。与原告公司签订《电梯产品买卖安装合同》不是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田地区中心血站的授意下指定购买的,和田地区中心血站利用拖延支付工程款等方法迫使我方签订不平等合同,导致我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的电梯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28万元;该项目在结算审核中,因原告公司没有履行财务手续,我公司给原告公司付款后,原告公司没有提供发票;更为严重的是,在该项目结算审核中,原告公司拒不配合,至今没有提供有效进项发票,导致电梯的结算价格只有80万元,远低于合同价款108万元,直接责任在原告公司,该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有明显的价格欺诈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广泰建设公司承揽了和田地区中心血站的施工项目。2018年11月15日,广泰建设公司向建设单位和田地区中心血站出具一份《工作联系单》,载明以下内容:“事由:关于确认选定电梯的函,由于在招标中电梯为暂估价,现我公司通过市场询价,选定了以下品牌的电梯,请予以确认!一、奥的斯电梯:1.客梯载重1050kg,速度1.5m/s、6层/6站/6门、设备单价46万元;2.货梯:载重5000kg,速度0.5m/s、6层/6站/6门、设备单价68万元;合计114万元。二、通力电梯:1.客梯载重1050kg,速度1.6m/s、6层/6站/6门、设备单价43万元;2.货梯:载重5000kg,速度0.5m/s、6层/6站/6门、设备单价69万元;合计109万元。三、三菱电梯:1.客梯载重1050kg,速度1.5m/s、6层/6站/6门、设备单价46万元;2.货梯:载重5000kg,速度0.5m/s、6层/6站/6门、设备单价62万元;合计108万元。以上电梯询价均为出厂价,结算时根据其出厂价(采购发票为准)及国家取费标准另行计算其合理的税金、规费、利润。电梯的施工条件为土建主体验收合格后交付给电梯安装公司,配合费等其他费用按国家取费标准在结算中增加”。监理单位在此份《工作联系单》上签署意见为“根据上述三种品牌的价格,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我方推荐购买三菱电梯”,并加盖了公章。建设单位和田地区中心血站也在此《工作联系单》上签署“同意监理单位的意见”的字样。 2018年11月22日,中工电梯公司与广泰建设公司签订一份《电梯产品买卖安装合同》,约定中工电梯公司向买方广泰建设公司提供两部电梯,其中型号为ELENESSAD的电梯吨位1050kg、设备款为36.5万元、安装费用4.7万元、运输费用1.8万元,单台合计43万元;型号为HOPE-IIG的电梯吨位5000kg、设备款为56万元、安装费用6.5万元、运输费用2.5万元,单台合计65万元;总计108万元(含税价格)。买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付款,预付款比例为总合同价的30%(32万元),买方收到相应款项后进行排产;买方依据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确定的交货日期办理预约发货前一个月内,向本合同约定卖方账户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5%提货款60万元;电梯安装结束,经当地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七日内买方付给卖方合同价款的10%即10万元;电梯质保一年到期后,七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价的5%即6万元。 中工电梯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广泰建设公司提供了电梯产品,且委托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将两部电梯安装完毕。2020年3月20日,经和田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监督、检验,中工电梯公司交付的两部电梯均合格,该检测所出具了两份《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20年6月22日乌鲁木齐勤丰和商贸有限公司将此两份报告及电梯的合格证等资料原件交付给了广泰建设公司。2020年6月4日前广泰建设公司向中工电梯公司支付了102万元;2021年3月21日,双方约定的质保一年期限届满,广泰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60000元,中工电梯公司遂起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中工电梯公司表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分别开具发票
判决结果
被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新疆中工电梯有限公司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新疆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盖明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小兰
判决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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