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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博辉
联系方式:4000880966
注册时间:2016-12-21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湖南湘江新区滨江金融中心楷林国际D座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借记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督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领域(按金融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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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执复225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湘银行)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麓区法院)(2021)湘0104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岳麓区法院查明,原告三湘银行诉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及担保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麓区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以(2020)湘0104民初812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欠原告三湘银行本金981593.49元,利息6134.96元(此后的利息按年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8567元,案件受理费8964元,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于2020年9月2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29203.25元以及利息7607.35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三、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于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6月累计分期9个月偿还本案剩余贷款本金。具体为2020年10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0年11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0年12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1年1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1年2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1年3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1年4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1年5月21日前偿还本金87097.24元;2021年6月21日前偿还本金55612.35元。前述还款期间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结息。每月利息随本金一起清偿,由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于每月21日前(含当日)向原告三湘银行支付。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有权一次性提前清偿本条确定的债务,或者选择通过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一次性清偿(若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方式清偿的,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及担保人福建福晟集团对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双方需配合办理赋强公证执行文书,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用由原告三湘银行承担);四、原告三湘银行为主张权利产生律师费1856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同意将律师费减免为12607.07元。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6303.54元,2021年6月21日前支付6303.54元。如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则律师费不予减免,全额计收,由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及担保人福建福晟集团共同承担;五、各方同意增加一项票据质押的担保措施,具体如下:被告万和公司以其持有的无论一张还是数张票面金额合计数为3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案外人湖南省花千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担保人福建福晟集团作为承兑保证人)质押给原告三湘银行以担保前述债务的履行(十个案件的案号为:(2020)湘0104民初8109号、(2020)湘0104民初8115号至(2020)湘0104民初8123号,十个案件总计开出3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可)。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手续应于2020年9月21日前办妥,否则视为违约,原告三湘银行有权宣布本协议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担保人福建福晟集团自愿为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就本协议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调解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约定支付,则后续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原告三湘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及担保人福建福晟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八、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自愿负担。被告万和公司、福晟集团、潘伟明、陈伟红于2020年9月2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三湘银行支付;九、双方在本案中再无争议。 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三湘银行于2020年10月13日依据该调解书向岳麓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岳麓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湘0104执6809号执行裁定书。岳麓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万和公司在长沙银行华龙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8002××××3019),并扣划1028513.78元至岳麓区法院账户上。 另查明:2018年3月15日,甲方为万和公司、乙方为长沙银行华龙支行、丙方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要求为克拉美丽?山庄二期项目设立农民报酬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且应由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该账户缴存200万元。同日,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专用章审核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表》中的开户银行长沙银行华龙支行意见中注明:账号:8002××××3019,首付金额200万元,建设单位为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万和公司关于克拉美丽?山庄二期12#、13#、15#、16#、21#、22#、23#、25#栋项目工程中造价:25004.66万元,该项目应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200万元。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该账户转账200万元。 再查明:2020年11月20日向岳麓区法院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及关于解除万和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冻结及划扣金额返还的函,用于证明该账户专项用于克拉美丽?山庄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 岳麓区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账户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特征,即通过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备,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账户资金的额度是根据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总额度按照比例计算并经过行政职能部门核算按照要求缴存的。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如期支付,该账户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异议人(被执行人)万和公司的异议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万和公司在长沙银行龙华支行开设账户(账号8002××××3019)的查封、冻结;二、将已经扣划至岳麓区法院案款账户上的1028513.78元退还至该农民工专用账户上。 复议申请人三湘银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万和公司、长沙银行华龙支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同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专用审核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表》中开户银行长沙银行华龙支行意见中注明该项目应存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200万元。可见该项目于2018年3月15日才经行政部门核算出该项目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金额。显然,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该账户转账200万元并非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异议裁定证据不足。万和公司作为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对农民工工资和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账户予以确认,万和公司并未提交相应合同材料予以证明。万和公司提供其在长沙银行开立账户的申请书、转账凭证及书面材料并不足以认定该账户为农民工专用工资及保证金账户。请求撤销岳麓区法院(2021)湘0104执异6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三湘银行不服岳麓区法院(2021)湘0104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请求如前所述。本院复议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岳麓区法院查明的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执异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贺元芳 审判员彭京华 审判员谭斯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碧波
判决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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