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戴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4执保2411号
判决日期:2021-08-06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诉被申请人戴新林、龙伙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0295号],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新林、龙伙群的银行存款3215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戴新林、龙伙群的银行存款32156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8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严嘉琪
判决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