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0104执4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甘01民终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以上共计2090000元;2、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2534.2元,由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63.2元,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71元,已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334.3元,由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本案诉讼结束时止,暂计22045.2元。因义务人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含执行费)2147151.2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147151.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梁启刚
审判员马钰淇
审判员李泳霖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泽昊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