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遵贵、吴雅明、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号:(2021)甘0104执6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遵贵、吴雅明、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2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陈遵贵、吴雅明、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及利息270527.35元(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利随本清;二、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陈遵贵名下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金昌南路28号01层001号商铺(不动产权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90956号;建筑面积268.56平米,套内建筑面积256.80平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雅明名下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金昌南路26号02层002号商铺(不动产权号:兰房(城私)字第158733号;建筑面积525.90平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律师费2000元,公告费损失602元,由陈遵贵、吴雅明、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482元,公告费260元,由陈遵贵、吴雅明、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陈遵贵、吴雅明、兰州侨兴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华伟
审判员梁启刚
审判员马钰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金花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