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0104执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甘01民终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以上共计2090000元;2、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2534.2元,由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63.2元,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71元,已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334.3元,由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本案诉讼结束时止,暂计22045.2元。因义务人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通渭县民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车辆、证券、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梁启刚
审判员马钰淇
审判员李华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泽昊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