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4847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原告王志强诉被告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善涛、第三人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148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20)沪0114民初148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二行“景观公司”补正为“建林公司”
合议庭
审判员宋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晓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