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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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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和、张跃兵、高桃珍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1202执44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梁小和、张跃兵、高桃珍、瞿忠先、刘胡丰、刘玉珊、杨桂云、邓双、汤志红、田洪友、唐明凤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缴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粤12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梁小和应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张跃兵应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瞿忠先应缴纳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高桃珍应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刘胡丰应缴纳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刘玉珊应缴纳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杨桂云应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邓双应缴纳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汤志红应缴纳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田洪友应缴纳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唐明凤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梁小和、张跃兵、高桃珍、瞿忠先、刘胡丰、刘玉珊、杨桂云、邓双、汤志红、田洪友、唐明凤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违法所得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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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小和、张跃兵、高桃珍、邓双、唐明凤的罚金、违法所得均已履行完毕。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瞿忠先名下的存款4000元,被执行人刘玉珊名下的存款2000元,目前前述相应款项用于转作罚金。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田洪友名下的鄂Q×××××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2日,本院以(2020)粤1202执4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车辆。另查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适宜本案处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俊捷 审判员李志鹏 审判员郭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康毅
判决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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