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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倪超权
联系方式:0668-2930336
注册时间:2011-09-28
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四楼东南区
简介:
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网络工程、环保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建筑装潢设计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清淤工程、疏浚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及维护、机械租赁、建筑用安全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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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荣与梁卫增、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1802民初7112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国荣与被告梁卫增、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国荣,被告梁卫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夏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开始在清远市清城区×××××××××××××旁“山外小寨”景区承做建筑施工,被告梁卫增作为项目负责人,向原告购买及运输供应部分建筑材料,至工地停工,多次许诺付款,一直没有兑现。2021年3月5日,双方结算并再次承诺于3月10日付清,但至今没有兑现承诺支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梁卫增辩称,被告梁卫增承认原告夏国荣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支付材料款45000元给原告夏国荣。但认为所欠材料款与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卫增在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向原告购买水泥、砂石,未能付清货款。2021年3月5日,被告梁卫增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确认欠原告材料款45000元,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前付清。被告梁卫增在出具《证明》后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梁卫增挂靠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案外人广东盛风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盛风湾清远山外水乡度假区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梁卫增向原告购买水泥、砂石材料用于上述工程,至今未付材料款,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梁卫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国荣支付材料款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夏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梁卫增负担,原告夏国荣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卫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嘉敏
判决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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