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和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等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民终25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和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勇、伍敏佳因与被上诉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和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勇、伍敏佳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准许其缓交至二审开庭前三日。2021年1月7日,本院向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和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勇、伍敏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和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勇、伍敏佳在本院通知的缴费时间内未缴纳上诉费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和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和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勇、伍敏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郭国泰
审判员周蔚
审判员刘江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蓓熙
书记员江如冰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