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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637万元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
联系方式:0373-3375653
注册时间:1996-02-07
公司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及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环保及特种专业工程、矿山及冶金工程、桥梁及隧道工程、高耸构筑物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建筑设计及咨询;试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及技术开发;测绘技术咨询服务及工程测量;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贸易经营;房屋及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运输;起重及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大型设备安装服务;建筑设备和材料及混凝土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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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中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03民初4600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建公司)与被告信阳市中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中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轲,被告信阳中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信阳中裕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工程维修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89816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作出明确:包括维修费734662元、罚款103500元、工期损失860000元和讨薪损失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原告第八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质量目标(建筑“中州杯”及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标准中的“优良”标准,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分包方式(采用建筑面积固定劳务施工综合单价的分包方式)、分包范围、分包价款、工程保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经原告告知被告并请求其维修时,被告却拒绝维修,原告无奈特聘请第三方予以维修,产生维修费用计734662元,另造成监理方对原告处罚103500元,工期及不正当讨薪违约金106万元。以上损失及违约金应由被告承担,因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信阳中裕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要求我方赔偿的违约金、工程维修等费用在(2020)豫0103民初12168号判决书中已作处理,原告对该判决并未提起上诉。现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因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比例支付劳务款,我方与原告进行交涉时,原告又将我方的工作人员郑磊打伤并将我方的劳务队赶出工地,导致我方在2018年11月1日退场,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人讨薪,工人讨薪的责任及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8年3月10日,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劳务发包人甲方)与被告信阳中裕公司(劳务分包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该建设项目的发包方为郑州国控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郑州二七区马寨镇坟上社区坟上安置区建设项目一标段(东区),建筑面积为3.2万平方米(以双方核对的建筑面积为准)。乙方必须在甲方合同工期内完成其分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若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工期每提前一天给于5000元的奖励,滞后一天给于3000元的处罚。质量目标为建筑“中州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3013)验收标准中的“优良”标准。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保证施工质量达到交房质量要求。分包方式采用建筑面积固定劳务施工综合单价方式。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履行甲方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中与其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应尽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其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比例支付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甲方以建设单位付款节点及比例支付劳务费用。其中混凝土结构工程:1.乙方主楼施工正负零封顶混凝土完成,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款;2.乙方主楼六层封顶混凝土完成,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50%工程款;3.乙方主楼12层封顶混凝土完成,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50%工程款;4.乙方主楼封顶混凝土完成,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款;5.乙方主楼砌体完成后,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款;6.乙方主楼内外抹灰、地面及屋面完成后,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款。……甲方将工程款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有经乙方授权的财务人员办理与甲方的一切财务往来。若因工程款不及时拨付的一个月内不得停工。工程保修:乙方所施工项目在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维修,如不及时整修,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维修,有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无条件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合同还就分包范围、分包工作内容、分包价格、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双方职责、乙方其他承诺、合同解除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其中乙方其他承诺中约定:乙方对所使用的专业施工人员因劳动报酬等原因发生劳务纠纷,乙方应积极进行调解,不得在施工现场造成社会影响事件,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将罚款20000元,并承担有关单位对甲方的处罚。合同后附:1.《外部劳务队安全生产责任书》、2.《承诺书》、3.《安全、文明及现场管理制度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信阳中裕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后于2018年11月1日停工并离场。 2018年8月3日,郑州国控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曾向原告河南二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根据《郑州二七区坟上社区坟上安置区建设项目总承包一标段(东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款合同工期规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5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月3日。其中主体结构正负零结顶工期要求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工期日历天数为130天;主体结构施工至10层工期要求为2018年2月10日,工期日历天数为202天。截止到2018年8月3日现场实际情况为3#4#5#楼地上一层未完成,现场实际形象进度与合同工期对比已严重滞后,望贵司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缩短滞后工期。 2018年8月29日,郑磊分别出具3#4#5#楼及车库进度计划,其中3#楼计划在11月1日浇筑13层顶板,4#楼计划在10月30日浇筑11层顶板,5#楼计划在10月16日浇筑5层顶板,车库计划在10月15日浇筑负一层顶板。并注明:保证3#4#5#楼车库以上工期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工期10000元处罚。 2018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为887665.2元;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980000元和915169.43元。 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曾以其马寨镇坟上安置区项目监理部的名义四次向原告发出监理通知单,其中2018年5月9日通知单主要内容为:3#、4#、5#楼要求更换劳务队班组。你单位选用的信阳中裕公司建筑劳务队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工期严重滞后。1.3#、4#、5#楼周计划、月计划工期严重滞后;2.多次监理例会、监理通知,要求增加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至今未满足现场施工要求;3.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层次不齐,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混乱,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及施工材料严重供应不足,致使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严重制约工程进展。故要求你单位更换劳务队,组织有能力队伍,如期完成工期计划节点,要求你单位5月14日前更换完毕,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有贵公司承担。同年7月20日通知单主要内容为:现场地库施工进度较慢,C区、D区长时间无人员施工,现要求你单位做好现场地库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到甲方及监理部,若本月底现场地库负二层未完成50%,将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同年7月24日通知单主要内容为:经甲方、监理部巡视发现,你单位3#、4#、5#楼已停工五天,已严重制约工期进展,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现要求你单位于2018.7.26之前务必恢复施工,若逾期未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单位承担。同年11月5日通知单主要内容为:经甲方、监理部巡视发现,你单位3#、4#、5#楼及地库停工多天,多次工人堵门讨薪,甚至出现塔吊司机跳楼讨薪现象,已严重影响正常施工进展及甲方声誉,望你单位积极处理相关事宜,并制定处理方案,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你方承担。 2018年3月5日至11月3日期间,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曾以其马寨镇坟上安置区项目监理部的名义向原告13次发出罚款通知单,主要内容分别为:3月5日系因1-4#楼在3月4日前塔吊未进场,塔吊基础未施工完成,对每栋楼罚款2000元;3月20日系因5#楼基坑放线错误且实际施工方式与图纸及设计规范不符而罚款5000元;4月20日及21日系因4#楼垫层具备防水施工条件未按时完成而各处以10000元罚款;6月16日系因部分问题未整改到位,包括3#、4#、5#楼钢筋加工区处的套丝机械设备电源未穿管敷设及无设备接地装置、基坑东南侧围墙边茶水间防护搭设不符合要求、基坑南侧木料堆放杂乱且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等,对每项给予2000元罚款;7月11日系因4#楼至5#楼之间后浇带支撑体系私自提前拆模等问题而处以10000元罚款;7月30日系因通知3#、4#、5#楼于7月26日前恢复施工但未按时恢复而处以20000元罚款;8月9日系因3#、4#、5#楼南侧堆放的废弃木料未及时清理出场等问题而处以每项2000元罚款;9月3日系因4#楼一层顶梁板钢筋绑扎、墙柱模板安装等未按计划完成而处以5000元罚款;9月10日系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未按期完成而处以30000元罚款;10月19日系因现场临时消防用水未落实到位而处以20000元罚款;10月22日系因未完成周计划而处以5000元罚款;11月3日系因未完成月计划而处以5000元罚款。 2019年9月30日、2020年1月20日和2020年9月17日,备注分别为东邢花园罚款、马寨东邢花园罚款和代缴罚款的三张转账交易单,收款人为贾音,金额分别为25000元、30000元和10000元。原告称上述款项系交纳被告所承建案涉工程相应罚款。 二、信阳中裕公司因河南二建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而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河南二建公司等支付工程款6932659.61元并支付利息、鉴定费等。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豫0103民初121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2019年1月17日,郑磊(被告自认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与河南二建八公司签订《协议》一份,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就郑磊承建的河南二建坟上安置区项目3#4#5#楼及部分车库结算范围达成以下一致共识,1.截止2018年11月1日,双方认可的结算范围为3#楼结算地上至11层,4#楼结算至地上9层,5#楼结算至地上3层,车库按11月1日已完成部分计算,根据合同单价共计人民币5570000元整。……还查明: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信阳中裕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在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农民工多次前往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上访讨薪……。在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河南二建公司待有证据证明罚款已经实际缴纳且系由信阳中裕公司造成或施工进度延迟给其造成实际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河南二建公司所称的维修及遗留未完成的工程量的款项,经查,信阳中裕公司2018年11月1日停工后,对已完成工程的维修及未完成工程的后续施工,河南二建公司另转包给其他人员施工,且进行了结算,但后续施工的工程款不应由信阳中裕公司承担,……故对河南二建公司要求扣除该部分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判决送达后,信阳中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豫01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除认为河南二建公司欠付信阳中裕公司工程款未付对信阳中裕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向信阳中裕公司支付相应利息而对一审判决相应部分予以改判外,其余部分与一审基本一致。 三、2019年3月16日,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邢花园东院工程项目经理部(甲方)与丁建国(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工程建设单位下3#楼11层以下、4#楼9层以下、5#楼3层以下及部分车库所有维修及遗留未完成的工程量。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书》,载明施工费用总计734662元,已付470442元,剩余款项在双方处理完争议后支付。后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2月10日又分别支付30000元、2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信阳市中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2500元; 驳回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2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67元,被告信阳市中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郑宏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宏龙
判决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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