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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宝贵
联系方式:0429-2266888
注册时间:2007-05-22
公司地址: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防水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电梯安装与维护;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建筑装饰用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卫生陶瓷、五金机电、石化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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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934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晓辉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四建工)、赵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晓辉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正确,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错误,其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赵云龙同绥四建工之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责任。二者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派乙方赵云龙作为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行使甲方规定内职权…”。该合同虽然是内部约定,但明确了二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赵云龙在施工现场悬挂:“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牌子。对社会明确告知:建设主体是绥四建工。3、赵云龙对外宣称是:“绥四建工项目经理”。王晓辉基于上述事实,有理由认为赵云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代理绥四建工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绥四建工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维持。王晓辉请求无理,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应维持。1、赵云龙与绥四建工之间不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绥四建工与王晓辉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令绥四建工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判令赵云龙和绥四建工承担共同给付责任错误。3、绥四建工已向赵云龙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全面履行了承包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包括材料费,赵云龙已经取得全部工程款,对于自行购买的货物应当自行承担给付责任,如判令绥四建工偿还,必加重绥四建工负担造成绥四建工损失
判决结果
驳回王晓辉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马凯 审判员高山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璐 书记员孙天利
判决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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