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成与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22执1184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世成与被执行人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该法律文书:被告严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世成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严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成与被执行人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14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冻结全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
3、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12日,前往滨海县正红镇尹桥村朝阳组46号进行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7月14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贾广斌
审判员朱茂春
审判员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俊翔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