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南洲德文门窗制作中心、曹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民终7165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县南洲德文门窗制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曹德、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曹菊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过程中,南县南洲德文门窗制作中心于2021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县南洲德文门窗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55元,财产保全费4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1元,减半收取5445.5元,均由南县南洲德文门窗制作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何豪杰
审判员刘英
审判员曾庆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峙宏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