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薛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执339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生斗、郑州感知电缆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薛燕、李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感知电缆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薛燕、李建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号(2021)豫01执339号,执行标的为3215144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7月2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徐福云邮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五、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薛燕持有的郑州感知电缆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7.36万元的股权;
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徐福云询问其是否需要律师调查令,其表示不需要律师调查令;
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徐福云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司晓营
审判员蒋和平
审判员孙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刘春杰
书记员武博文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