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锋、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0民终663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少锋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海石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慧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少锋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张少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张少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蔡文慧
审判员朱耀宇
审判员颜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戈书记员杨涵西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