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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九虎
联系方式:0771-2551610
注册时间:2001-05-15
公司地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简介:
电力自动化保护控制设备、电力电子设备、智能化开关及监测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及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培训;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电子元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力技术服务;电力、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节能环保和工业自动化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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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03民初2254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邈、张正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号为302000532597523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相当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持有一张承兑人为被告的承兑汇票,票号为3020005325975237,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出票人全称为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票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7日。此银行承兑汇票过期,银行拒绝承兑。目前该票据已经遗失。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故原告在票据权利丧失后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与票据记载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人民币20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辩称,票据出票人的全称是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是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转让证明是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收据上的交款单位是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是什么关系被告不清楚,从票面的本身看不出原告与三公司有任何关系,经被告公司查询,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更名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的关系原告也应予以说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6日,案外人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案外人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商品,商品合计金额为398000元,约定的结算方式为以支票、汇票、电汇、或承兑汇票。原告称案外人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其中的货款20万元。该承兑汇票票号为30200053/25975237,出票人为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账务中心,收款人为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7日。 2017年4月25日,原告出具编号为5031281的《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收款方式为承兑25975237,收款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事由为货款。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据上加盖其财务专用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及《转让证明》三份用于证明票号为30200053/25975237的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2021年4月21日,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号为30200053/25975237,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到期付款日为2017年10月17日,金额为20万元整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时收款人为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2021年4月21日,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出具《转让证明》一份,载明案涉汇票是由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给该公司,该公司已将案涉汇票转让给营口中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4月21日,营口中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转让证明》一份,载明案涉汇票是由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背书给营口中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案涉承兑汇票转让给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转让证明》一份,载明案涉汇票是由营口中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给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将案涉承兑汇票转让给原告。 原告又提供案涉承兑汇票粘单页复印件两张,在背书人签章处依次有新东北电气集团超高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营口中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新东北电气集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被背书人处均为空白。 另查,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5月15日就票号为30200053/25975237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又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辽0103民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变更名称为辽宁俊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3月26日变更名称为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现原、被告因票据承兑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5975237)的票面金额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英霞 人民陪审员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谢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叶 书记员吕艳艳
判决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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