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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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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一轩
联系方式:010-88405280
注册时间:2013-02-0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慈寿寺桥西北角300米昆玉嘉园10#、11#楼
简介: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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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敏与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916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敏诉被告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兴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敏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婷、秦运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淑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86天,共计129122.47元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出具购房服务费15万元的正式发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购买琨御府×号楼×室商品房的合同。根据预售合同,逾期交房需支付违约金。被告曾在2018年11月3日给原告打电话,谈“所买的商品房现没装修好,逾期是否可按出租房价补偿”征求原告意见。原告答复按合同执行。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回音。被告2019年1月23日发出装修工程完工通知书,告可办理移交手续,原告于1月25日收到。1月27日下午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取钥匙。被告逾期交房86天,现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行支付15万元的服务费,但至今未收到正式发票。 京投兴业公司辩称,2016年6月22日原被告签署了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并提前完成施工。2018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入住通知书》,并要求其于1月18日至21日期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原告于1月20日前往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及签署了相关文件。被告无任何违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6月22日,李淑敏(买受人)与京投兴业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淑敏购买位于海淀区玉渊潭乡(落地区×)(落地区×)(落地区×)(上盖区×)落地区×办公及公交换乘中心楼×层×……第十二条,交付条件显示出卖人应在2018年11月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四条显示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叁(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交接手续(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附件五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本套商品房总价款计人民币491.1188万元……。 2018年1月12日,京投兴业公司向李淑敏发出《入住通知书》。2018年1月20日,李淑敏签收《入住通知书签收单》,显示:本人已确认收到昆玉嘉园项目×号楼×层×单元×入住通知书,确认签收。 2018年1月20日,李淑敏签收《确认函》,显示本人李淑敏,现获悉本人所购昆玉嘉园×号楼×层×单元×号房已达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本人同意开始办理与本人所购房屋有关的产权办理工作。2018年1月20日,李淑敏签收《昆玉嘉园项目收房确认单》,确认内容主要有:1、本人……已取得《预售合同》约定的各项证书,并确认所购房屋已达到交房标准,并以此确认单作为收房凭证。2、由于本人委托施工单位对本人所购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因此……本人同意施工单位进入房屋现场施工。3、其他未涉及内容,仍以本人与贵司签署的《预售合同》等为准。 另,李淑敏作为甲方与乙方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委托施工协议》,显示鉴于甲方购买昆玉嘉园×号楼×层×单元×号的商品房……双方确认鉴于乙方向甲方提供装修施工为免费。 李淑敏主张其实际收到×房屋的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提交了京投兴业公司盖章的通知书一份,显示:尊敬的李淑敏女士,您好,恭祝您乔迁之喜,您所购买的×号房屋的装修工程已经完工,现通知您于2019年1月23日的9:00-16:00前来办理装修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的地点为东区×楼×层……携带相关资料及费用于2019年1月23日14时到上述地点办理手续。对此,京投兴业公司主张通知书真实性认可,但通知书针对原告请第三方装修,装修完毕后该公司通知原告装修完毕,与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无关。关于装修房屋一事,李淑敏主张京投兴业公司向其承诺交房时为精装修房屋,其本人不清楚实际装修人,认可被告负责为其房屋实施精装修。京投公司主张原告自行委托他人进行装修,并提交了上述《委托施工协议》原件,就持有该协议原件一事未能答复法庭。 同时,李淑敏提交了《收据》一张,显示2016年6月16日李淑敏交纳团购信息服务费15万元,收款单位为北京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李淑敏主张京投公司应向其开具上述收据金额的发票。京投公司对此不予同意,主张其不是收款人
判决结果
驳回李淑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李淑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钱硕 人民陪审员李绥奇 人民陪审员杨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馨雨
判决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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