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录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1民初6925号
判决日期:2021-08-05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润录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燕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润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孟东、被告燕山石化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润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石化燕山分公司补偿1986年12月到2021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150000元;2.诉讼费由石化燕山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润录自1984年6月14日至2001年7月10期间在石化燕山分公司从事花卉工作。1986年刘润录参加北京市燕山区园林管理处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应当晋升为花卉技师。但石化燕山分公司并未按照花卉技师的待遇向刘润录发放工资,给刘润录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石化燕山分公司辩称:认可与刘润录1984年6月14日至2001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润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请求已经有法院的生效文书,关于退休后的工资数额也有法院的生效文书,如果刘润录认为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再审,刘润录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其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润录曾以石化燕山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石化燕山分公司将刘润录的退休金每月增长500元。本院以刘润录所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15)房民初字第05888号裁定书,驳回刘润录的起诉。后刘润录又以石化燕山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石化燕山分公司给付198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技师职务工资76384元;从2017年6月起按每月62元标准向刘润录支付技师职务工资。本院作出(2017)京0111民初8816号判决,驳回了刘润录的诉讼请求。刘润录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9234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刘润录再次以石化燕山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刘润录与石化燕山分公司于1984年6月至2009年存在劳动关系;石化燕山分公司及相关部门向刘润录履行花卉盆景技师职业资格并享受相关的待遇。本院作出(2020)京0111民初1959号判决书,判决载明关于刘润录要求石化燕山分公司履行花卉盆景技师职业资格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最终判决:一、确认刘润录与石化燕山分公司自1984年6月14日至2001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刘润录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润录认可本次起诉所要求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在(2017)京0111民初8816号判决中要求过,但称本次诉讼所要求的退休后的工资有部分期间未在(2017)京0111民初8816号案件中主张。
刘润录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显示刘润录以石化燕山分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判令石化燕山分公司补偿工资1500000元。后手写添加1986.11月—2001.7.10。房山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润录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刘润录称其在仲裁时,仅要求了工资数额,未写明期间,仲裁申请书中手写添加的1986.11月—2001.7.10系其后来补写的。经本院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核实,房山仲裁委答复刘润录在房山仲裁委留存的申请书中在诉讼请求处亦手写添加了198611月—2001.7.10
判决结果
驳回刘润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杜巧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淑静
判决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