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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9017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
联系方式:0432-62751541
注册时间:2003-08-25
公司地址:昌邑区解放北路55号(公交六场综合楼)
简介: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路旅客运输;互联网广告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下各项由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实施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汽车出租、汽车维修;房屋租赁;发布国内车辆广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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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万事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2民初1854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博诉被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程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博,被告公交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滢、被告程勇、被告安华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玉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12762元、出租车停运损失(包括误工费)8400元、车辆折旧费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3.依法判令被告公交集团、被告程勇对原告的赔偿承担互负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4日18时05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大型汽车,在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辅路追尾与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吉林市交通警察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勇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程勇系被告公交集团员工,并且被告公交集团在被告保险公司处缴纳交强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裁决。 公交集团公司辩称,1.我单位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原告主张修车费和停运损失待质证后发表意见,但车辆折旧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程勇辩称,我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意见同公交集团。 安华保险公司辩称,×××车辆确系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2019年9月3日已将赔偿款2100元打到公交集团账户,我公司不负责再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玉博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照片、交强险保单抄件、吉林市神华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修车发票、吉林市龙潭区捷田双维汽车检修服务站修车发票、任务委托书、《出租车承包合同》、行驶证及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安华保险公司提供的支付抄单,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查,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4日18时05分,程勇驾驶×××号公交车,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辅路与李玉博驾驶的×××号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号车辆损坏。昌邑交管大队认定程勇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玉博无责任。李玉博因车辆受损维修车身花费12119元、维修燃气设备花费645元、出租车彩条粘贴花费17元,合计12781元。×××号出租车的登记所有人系公交集团,李玉博为该车的承包人及驾驶人。×××号公交车的登记所有人系公交集团,程勇为公交集团的公交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安华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范围的2000元赔偿款支付至公交集团账户
判决结果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玉博各项损失17536.24元; 二、驳回李玉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元,由原告李玉博负担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惠敏
判决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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