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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2311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茂廷
联系方式:18903219633
注册时间:1998-02-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16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煤炭经营(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煤炭及制品、其他货物的铁路运输;住宿;建设、经营朔黄铁路;工程承包、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销售矿产品、化工材料、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棉、麻、畜产品;人力资源服务;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物流和货物代理(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服务);铁路应急救援、电子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铁路检测、维护(限外埠);铁路车辆维修(限外埠);地热开采、石材开采(限外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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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与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73民初864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与被告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被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3日及2021年1月13日两次组织谈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伟诉称:原告陈伟从2004年起在被告企业任职信息中心总工程师,于2019年6月办理离职。原告作为员工第一发明人的专利“一种铁路机车”(简称涉案专利)获得巨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仅依据被告企业公布2017、2018年企业利润分别为100亿、101亿元人民币和企业截止2017年累计实施专利有效总数306项的事实。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据本项专利发明人登记共计6人在专利组平均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企业利润参考取酬比例2%,每年或累计一次性支付专利报酬的条款规定,按照被告发布具有代表性的2017、2018年企业公开利润之和200亿为一次性报酬基数,在306项登记专利平均贡献条件下,本专利组每个发明人平均应获得报酬145242元。在此,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专利实施应用一次性合理报酬145242元人民币。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虽然在北京海淀区,但自2004年初被告就将高层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迁入河北肃宁县神华路办公楼办公,故河北肃宁县是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693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另外,经本院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朔黄铁路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16层,并无主要职能部门证明上述注册地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对于朔黄铁路公司提交的河北省肃宁县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院予以认可。” 另查,被告名称已由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被告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卢爱媛 审判员司品华 审判员杨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迁 书记员雷洋
判决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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