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青、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民申747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永青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以下简称沈煤鸡东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永青申请再审称,劳动者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但在制定劳动定额时应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的休息权,沈煤鸡东煤矿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制定定额任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审法院直接认定张永青为完成定额任务而加班,否定工作日加班、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永青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张永青与沈煤鸡东煤矿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了劳动者休息权,明确实行八小时工时制,原审法院无视双方约定,直接否定张永青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张永青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凤良
审判员孙仕富
审判员赵璞
二〇二一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张萌萌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何屏
判决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