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义、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民辖终39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金开义诉原审被告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民初5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金开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金开义上诉称:依法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02民初5366号民事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管辖异议。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因垫资协议引发的纠纷,而垫资协议系金钱给付协议,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而上诉人居住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无需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垫资协议既不是《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的附合同,也不是对《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而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论《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如何履行,均不影响上诉人对垫资协议权利的主张。就本案的法院管辖而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因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住所地取得管辖,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因被告身份取得管辖。因此,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和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法院是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依法应当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称: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口头“垫资协议”,也不存在任何与购车款相关的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上诉人垫资为答辩人购车”的情况,本案争议标的并非144万元货币的返还,所以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中称“上诉人系接受货币一方”理由不成立。三、为保证裁判尺度、标准的统一,本案应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鉴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因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进行了审理,仅因程序上的原因未对上诉人提出的购车款一事进行判决。为了保证裁判尺度与标准的统一,应继续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民初53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议庭
审判长龙飞燕
审判员杨静梅
审判员王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智
书记员张驰
判决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