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胜华、谢小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092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熊胜华因与被申请人谢小毛、熊雪华、孙金亮、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临川房建公司)、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和合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熊胜华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熊胜华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熊胜华与和合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补充条款》关于购买案涉房产的内容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熊胜华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优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熊胜华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应当优先保护。二、因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即便适用该规定,熊胜华也符合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熊胜华与和合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条款》的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案涉房产的时间;熊胜华已支付相应购房款;和合公司已向熊胜华交付房屋;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和合公司拖延导致,熊胜华对此并无过错。
临川房建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熊胜华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熊胜华与和合公司从未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条款》,上述合同关于案涉房屋的内容系虚假。熊胜华谎称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购房款等。综上,请求驳回熊胜华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熊胜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汪军
审判员薛贵忠
审判员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盛家璐
判决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