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达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1121民初47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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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2020年12月29日收到广西旺达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承担贺州市平桂文化中心体育场膜结构工程的整改义务;2.三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旺达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9400元;3.三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旺达公司支付违反合同约定违约金294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由被告三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旺达公司作为贺州市平桂文化体育中心体育场项目施工中标单位,旺达公司与三鑫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平桂文化体育中心体育场膜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由三鑫公司承接该体育场膜结构工程的供货、安装。旺达公司已按合同节点履行付款至85%的义务,但三鑫公司至今未能全面完成膜结构安装,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旺达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9400元。三鑫公司不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安装,且对旺达公司要求对膜结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置之不理。2019年12月,三鑫公司发函要求旺达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旺达公司回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三鑫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其工作联系函的回函承诺派人到施工项目现场进行整改,故应向旺达公司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294000元。因此,为维护旺达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扩大,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对广西旺达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楼庆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林家阳
书记员罗嘉慧
判决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