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志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3301执100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3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57021.00元,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共计人民币477021.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05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晞
审判员张蕊
审判员洛让志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生
判决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