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宁与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02民初385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并案被告)邹宁诉被告(并案原告)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邹宁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所欠款项全部支付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也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并案被告)邹宁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并案原告)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并案被告)邹宁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美江
书记员李春燕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