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左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02执恢906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左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透支款本金5448.61元及截至2014年10月2日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费用)1676.51元,并自2014年10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5448.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含复利)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8元、执行费12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298.12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左德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左德应支付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尚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唐云彤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