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鲁梦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02执4605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鲁梦洁、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梦洁、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贷款本金450342.08元及利罚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70元、保全费2841元、执行费6655元,以上共计469599.87元。但被执行人鲁梦洁、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梦洁、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计469599.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款清偿所欠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鲁梦洁、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鲁梦洁、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黄小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罗媛玲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