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郭武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民终1365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武强、蒋学林、原审第三人何灵俊、饶福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市(原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市(原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1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徐洪
审判员张雄
审判员殷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佳
判决日期
2021-08-03